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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息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审查后认为,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享有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当新建民用建筑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同步修建一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因客观原因无法修建的,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相应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该公司建设开发项目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且经警告责令后仍未进行补建,对于未建部分应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最终,经息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对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决定裁定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