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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南师范大学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诚聘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公告

发布:2020-03-14 22:12:10  关注:5361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依据国家、河南省相关人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引进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4.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研究生阶段具有我校相关学院认定的高水平学科就读经历;

5.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业绩条件

1.自然科学类

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理科)或ei(工科)源期刊发表或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人文社会科学类

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艺术类(音乐、美术)

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1件及以上。

在上述业绩条件的基础上,各学院结合自身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各学科引进博士业绩条件细则,各学院制定的业绩条件细则实行动态调整。

二、相关待遇

(一)安家费

博士安家费20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增加3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增加5万元;对于引进困难或引进优秀人才的学科,经学校审核后,学院可从学校下拨的人才引进支持专项经费中补贴引进人员安家费。

(二)科研启动费

工科10万元,理科8万元,文科5万元(以项目申报立项形式支持,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接受学校考核)。

(三)博士绩效工资

博士绩效工资自博士入职起开始发放,总期限为5年,在国家工资外,享受博士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为2500元/月,内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副高级岗位考核;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为4000元/月,内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正高级岗位考核。管理岗位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为2000元/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为3500元/月,按照实际岗位考核。

(四)子女上学

解决子女在附属学校(幼儿园、附属小学)的上学问题。

(五)配偶工作

1.博士来校工作时,配偶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在新乡市内无固定正式工作),生活困难的,且博士攻读博士期间业绩需符合以下类别中的一项条件的,可申请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安置到学校工作。

(1)自然科学类

①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sci一区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本学科认定的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sci二区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本学科认定的国内外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

(2)人文社会科学类

①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一级顶尖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被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我校认定的二级顶尖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

(3)艺术类(音乐、美术)

①独立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二级顶尖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②主持教育部艺术类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基金项目2项。

特别说明:对于以技能为主和其他特殊专业的博士,由用人单位组织相关学科根据人才业绩、技能、学术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博士是否符合安置配偶要求的业绩条件。

2.不符合直接安置工作条件的博士配偶,学校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对博士配偶优先招聘,学校通过招聘考核择优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方式聘用。

三、聘用程序

博士及博士配偶聘用程序为:发布信息、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办理签约手续。

对于符合学校引进条件的(含符合条件的博士配偶安置),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签约手续;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人事部门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在人才交流会、海外现场招聘等特殊情况下,符合学校招聘条件的优秀求职者,可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与之签署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基本服务期为8年,准聘期为5年,准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自动解除聘任合同,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任合同。

(二)上述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币种为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三)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不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或从事非教师、非教辅系列的博士,经学校同意接收后,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待遇,不享受博士安家费,但正常享受科研启动费和博士绩效工资。

(五)学校在引进人才来校时与之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上述待遇与工作业绩均需在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约定的事项,学校不再受理。

(六)在规定的基本服务期内,学校一般不受理解除协议(合同)或调离的申请,如经学校同意或因中期考核不合格自动解除聘任合同的,需结清校内有关手续(安家费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交回过渡住房等),学校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如已解决配偶工作的,配偶一并离校。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系《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1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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